納尼亞|檢舉
圖與本案無關。圖/聯合新聞網
屏東蔣姓男子去年12月夜間騎腳踏車返家,卻涉未裝設照明或反光片,導致後方酒駕的蘇姓騎士追撞摔車,蘇送醫後因顱骨骨折、顱內出血傷重不治,蔣因此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。高雄高分院認定騎士酒駕且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,腳踏車沒燈光設備為次因,依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蔣7月徒刑定讞。
判決指出,蔣姓男子去年12月13日從佛光山騎腳踏車返家途中,約晚間6點40分許沿屏東縣里港鄉里嶺大橋往東方向接近橋墩處時,蘇姓男子酒後騎機車從同向後方疑未即時發現蔣,機車的車頭便追撞腳踏車,蘇因此倒地受傷,蔣則騎車離去。
蘇姓男子後來被另名騎士通報救護車載送就醫,搶救4天多,仍因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、顱內出血而中樞衰竭死亡,警方透過監視器循線查獲這起車禍起因與蔣姓男子有關。
蔣姓男子到案後承認有發生擦撞車禍,檢方認定他當下無肇逃犯意,予以不起訴,卻發現他腳踏車沒有任何燈光、反光標誌設置,應有過失,依過失致死罪起訴。
法官審理時依高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的鑑定報告,蘇姓男子酒精濃度過量而騎機車,未注意車前狀況,及未保持適當可以煞停的距離,為肇事主因;蔣姓男子騎腳踏車,夜間行駛在前方卻沒開啟燈光是次因,認定有過失,且犯後未賠償家屬判7月徒刑。
檢察官認為判決過輕提起上訴,二審合議庭駁回,至於死者家屬另提附帶民事求償部分,已移民事庭審理。